拍卖通用技术规程(db37/t 1588-k8凯发就送28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种拍卖活动。
-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拍卖管理办法》 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
《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工商局第101号令
- 术语和定义
- 1
拍卖人与委托人签订的确立委托拍卖关系的合同。
- 2
拍卖人依法在报纸等新闻媒介上发布拍卖信息的要约邀请。
- 3
拍卖人在拍卖前依法对拍卖标的进行的公开展示活动。
- 4
拍卖当事人在拍卖活动中应当遵守的规定。
- 5
竞买人为参加拍卖活动和拍卖人签署的协议。
- 6
价位由低向高按照一定阶梯上行竞价的拍卖方式。
- 7
价位由高向低按照一定阶梯下行竞价的拍卖方式。
- 8
竞买人将出价写在出价单上密封后,通过公开开封确定最高应价的拍卖方式。
- 9
拍卖成交后由买受人和拍卖人签署的对拍卖成交事实予以确认的书面证明。
- 10
拍卖人对拍卖实施过程所作的书面记录。
- 拍卖活动基本原则
- 拍卖方式
- 增价拍卖;
- 减价拍卖;
- 密封式拍卖。
6. 拍卖标的的取得
6.1 拍卖标的的征集
6.1.1 拍卖标的征集指拍卖人寻找和选择拍卖资源的活动。
6.1.2 拍卖标的征集应遵守国家有关拍卖标的范围的规定,并与本企业的条件相符。
6.2 拍卖标的的审核
6.2.1 委托拍卖合同签订前,拍卖人应对拟接受委托的拍卖标的进行初步审核,根据审核结果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6.2.2 委托拍卖合同签订后,拍卖人认为需要对拍卖标的做进一步审核的,可依法进行鉴定。对有产权登记的拍卖标的,必要时应到产权登记部门进行核实。拍卖标的鉴定结论与委托拍卖合同载明的拍卖标的状况不相符的,拍卖人有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7. 拍卖委托
7.1 委托拍卖合同的内容
拍卖人接受委托人的拍卖委托的,应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拍卖合同。委托拍卖合同的内容应符合《拍卖法》的有关规定。-- 委托人为自然人的,提供有效身份证或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 委托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供有效注册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证明文件;
-- 代理人委托拍卖标的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有效期限。
- 2 委托拍卖合同的签订
7.2.2 拍卖人与委托人签订委托拍卖合同时,应要求委托人提供拍卖标的的所有权证明或者依法可以处分该拍卖标的的证明及其他资料,并要求委托人说明该拍卖标的的瑕疵。
7.2.3 拍卖人与委托人应准确、清晰、完整填写合同的各项内容,有附件的合同应在附件中注明主合同编号。
7.2.4 委托拍卖合同确需修改时,可直接在原合同上进行修改,或者签订补充合同。直接在原合同上进行修改的,修改处应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 拍卖会的实施
- 1 拍卖公告
- 2 申报与备案
- 3 标的展示
- 4 竞买协议的签订
8.5.1 竞买人可自行参加竞买,也可书面委托其代理人参加竞买,竞买结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竞买人承担。竞买人可采用书面形式向拍卖人提出委托竞8.5.2 买的请求。拍卖人接受竞买人委托竞买请求的,应在拍卖现场设置委托竞买席,为竞买人提供代为传递竞买信息的服务。
8.6.1 会场要求
8.6.1.1 拍卖人应根据拍卖标的状况和竞买人数量合理布置拍卖会场。
8.6.1.2 拍卖人可在拍卖现场设置投影系统和监控系统。
8.6.1.3 拍卖人应落实拍卖会场的安全消防措施。
8.6.2 拍卖主持
8.6.2.1 拍卖活动应由国家注册拍卖师主持,拍卖会开始前应出示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并佩戴统一的胸徽。
8.6.2.2 拍卖师应于拍卖会前进行认真的准备。
8.6.2.3 拍卖师应于拍卖前宣布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
8.6.2.4 拍卖师可按照拍卖公告顺序对拍卖标的依次拍卖,如有调整应在拍卖前予以说明。
- 5 代为竞买和委托竞买
-
6 拍卖现场
8.6.3 保留价规则
8.6.3.1 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应停止拍卖标的的拍卖。
8.6.3.2 拍卖标的无保留价的,拍卖师应在拍卖前予以说明。
8.6.4 拍卖成交
8.6.4.1 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
8.6.4.2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现场签署成交确认书。
8.6.5 拍卖笔录
拍卖人进行拍卖时,应制作拍卖笔录。拍卖笔录由拍卖师、记录人签名,如有监拍的,监拍人也应签名。拍卖成交的,还应由买受人签名。
8.7 事后备案
拍卖会举办后,拍卖人应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价款结算
- 1 买受人结算 9.1.1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凭拍卖成交确认书、竞买保证金收据与拍卖人办理结算事宜。
- 2 委托人结算 拍卖人收到买受人支付的价款后,应在委托人与买受人办理完毕拍卖标的移交手续之后,按照约定与委托人结算。委托人委托他人办理结算事宜时,代理人应出具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拍卖人应核对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并复印留存。
- 3 未成交竞买人的结算
9.1.2 买受人委托他人代为付款的,代理人应出具买受人的授权委托书。拍卖人还应核对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并复印留存。
- 拍卖标的移交
- 拍卖档案
- 1 档案资料的内容
- 委托拍卖合同、委托人提供的对拍卖标的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证明及其他资料、证照复印件等,以及拍卖标的的保管、移交等事项的有关资料;
- 拍卖公告,包括刊登公告的报纸原件、电视录像、电台广播录音,拍卖人与网站、电视台、广播电台签订的播出合同或其他证明材料;
- 拍卖标的资料,包括拍卖图录、与拍卖标的相关的各类图片、文字资料、鉴定记录,以及有关部门的批复文件;
- 展示及拍卖现场的影像、文字资料;
- 竞买登记文件,包括竞买协议、竞买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代理竞买授权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 拍卖规则、注意事项、重要声明等;
- 成交确认书、拍卖笔录;
- 有关拍卖业务经营活动的完整帐簿和其他有关资料。
11.2 档案保管期限
拍卖人应妥善保管档案资料,保管期限自委托拍卖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五年。- 3 档案资料的管理
- 拍卖人可自行选择档案管理方式。管理方式包括:以拍卖会为单元整理存档;以资料的内容为单元分类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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